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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要求,支持居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现就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桂林市范围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付首付)。
二、提取条件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承诺书》(附件1)。运营单位应当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明确银行账户信息,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二)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付首付的,运营单位与购房人应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应向运营单位提供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资料,运营单位核对购房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资料后,在支付条款中明确公积金付首付的金额。
(三)所有公积金提取人应同时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公积金付首付,不可代办。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一)购房人向运营单位提供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资料,运营单位核对购房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资料后,在支付条款中明确公积金付首付的金额。
(二)双方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三)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公积金付首付预审手续: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申请人作为缴存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提取不足部分时,须提供);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原件1 份。
(四)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个人账户进行锁定(限制账户提取使用),出具《预提住房公积金付首付确认书》。申请人将该确认书原件交至运营单位。
(五)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后,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公积金付首付提取手续: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3.运营单位提供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承诺书》(附件1)1份;
4.申请人提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附件2),2份(窗口签字);
5.增值税发票。
四、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的公积金付首付金额,提取后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至少100元及百位后小数(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冲业务的根据规定账户须保留两至三个月还款额),且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房价。
注:“公积金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按本通知办理“公积金付首付”提取的部分不可再次申请提取。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前,出现房屋买卖行为终止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需在解除合同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申请撤销手续。
(二)申请家庭被取消购买资格,运营单位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单位应将购房人已提取的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按原路径退回至市公积金中心账户,并备注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购房信息。
(三)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运营单位,一经查实,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将个人和运营单位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1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承诺书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我单位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位于 (房屋坐落),不动产权证号为: ,对应的售房资金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上述账户信息与购房人签订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账户一致;如账户有变动,我单位将及时主动向贵中心报备。
二、若因申请家庭被取消购买资格,由我单位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我单位承诺在收回产权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该账户原路径退回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并备注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购房信息。
若我单位未按承诺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账户信息、未按要求退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关责任,赔偿贵单位及购房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同意贵中心将我单位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及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购买位于 (房屋坐落)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号为 ,现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特委托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元划转到售房方对应的银行账户,因该套住房买卖行为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
户名:
银行:
账号:
本人承诺提交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所购房屋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因被取消购买资格而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收回产权的,本人愿积极配合将所提住房公积金付首付全额退回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赔偿贵中心及运营单位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同意贵中心将本人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及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字(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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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